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评选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专利奖批准文件,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专利奖批准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一、审批内容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计划每年评选出20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相应资助;

  (二)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第(五)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领导成员,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二)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且切实执行;

  (三)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已制度化,有具体的计划并予以执行;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利用,建立专利检索工作制度,研发人员能熟练检索和分析专利文献;

  (五)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逐年提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企业的主营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发展中作用显著,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年申请量在本市同行业前10名,专利或软件销售额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0%;

  (六)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并逐年加大;

  (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原件5份及电子件);

  2.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原件5份及电子件);

  3.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5份及电子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