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评选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专利奖批准文件,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专利奖批准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一、审批内容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
(二)《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计划每年评选出20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相应资助;
(二)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第(五)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领导成员,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二)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且切实执行;
(三)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已制度化,有具体的计划并予以执行;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利用,建立专利检索工作制度,研发人员能熟练检索和分析专利文献;
(五)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逐年提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企业的主营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发展中作用显著,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年申请量在本市同行业前10名,专利或软件销售额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0%;
(六)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并逐年加大;
(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原件5份及电子件);
2.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原件5份及电子件);
3.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5份及电子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