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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知〔2009〕27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专利申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02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

  0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04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05  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06  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与示范行业协会资助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专利申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一、审批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三)PCT申请资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十六)项;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二十)项、第(四十九)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除"直通车"服务企业按季度受理外,其他日常受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

  (四)在深圳市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在内地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原深圳市户籍学生。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2年内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的,或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期限:进入实质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期限: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PCT申请资助期限:PCT申请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的6个月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期限: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6个月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含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PCT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深圳户籍人口,还需提交缴纳社保凭证(最近半年以上)(原件1份);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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