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 考核内容
| 分值分配
|
组织领导
(20分)
|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 4分
|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 4分
|
拨付专项经费
| 4分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 4分
|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 4分
|
项目推进
(50分)
|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 20分
|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 15分
|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 10分
|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 5分
|
活动组织
(15分)
|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 5分
|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 5分
|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 5分
|
日常管理
(15分)
|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 5分
|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 4分
|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 3分
|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 3分
|
附加分
(20分上限)
|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 5分
|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 10分
|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 5分
|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 10分
|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 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