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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二十一)强化责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标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和考核,并逐步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创业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统筹管理等工作,要保障其人员和经费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二十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贸工、科技信息、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资、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促进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十三)加强资金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加强资金投入,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或转移支付的模式。对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见习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税费补贴、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奖励等给予资金支持;对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代理等社会化创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保证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工作经费的资金投入,完善市、区、街道和社区促进创业劳动就业的四级工作体系。市级财政应适当扩大现有担保基金的规模,并将财政担保基金的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分离,充分发挥财政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扶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市财政承担。

  (二十四)营造创业氛围。鼓励各类人群投身创业,加强创业理念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开辟一批创业栏目,发表一批研究成果,推出一批深度报道,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拓广宣传创业理念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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