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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八)拓宽融资渠道。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建立社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微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九)加快培育创业载体。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在电子、服装、珠宝、皮具等专业化市场,或在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按创业者规模、失业人员创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典型的特色和影响力等条件,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和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微小型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的创业孵化园,在园区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多功能、一体化和专业化服务。对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实行挂牌运营,并享受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的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探索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办法,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留学生创业园和留学生产业园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十)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扶持。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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