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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安置处。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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