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