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工贸易处。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负责核准省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编报和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承担加工贸易统计工作。
(十二)开发区管理处。
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和分析各类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对外援助业务的开展,监督检查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工作。
(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指导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参与调查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参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的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
(十五)陆空口岸处。
承担公路、铁路、航空口岸、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空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承办粤港、粤澳陆空口岸合作事宜;对外贸货运汽车出入境运输实行宏观控制。
(十六)港口口岸处。
承担港口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港口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承办粤港、粤澳港口口岸合作事宜;依法实施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及港澳籍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挖砂采石作业点作业的审核;牵头组织共建文明口岸等活动。
(十七)对外交流处。
依法承办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参与全省性对外经贸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联系安排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来宾的接待工作;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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