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外经贸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外包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三)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四)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省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