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0年年底前要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重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二)筹资标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人均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6%的缴费率计算10年,核定为人均12600元。地方政府人均配套资金额,为人均筹资标准减去中央财政的人均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一是中央财政补助安排。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地方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每人补助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每人奖励1008元。按照补差原则,帮助地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按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和未参保)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测算,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于中央财政的奖励补助资金,也要统筹用于解决以上各类城镇人口参保问题。二是地方财政补助安排。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配套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35个国家重点扶持县由省财政负担60%,其他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困难县要给予适当支持。三是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筹措所需资金。四是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
(四)资金到位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年到位,但要确保到2011年年底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40%,2015年全部到位。为保证上述目标实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后续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原则上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当年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市和35个国家重点扶持县;市财政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后,应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各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应尽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