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吉安委字[2009]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国资委,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精神,现就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省属煤矿企业是我省煤炭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省属煤矿分布范围广、规模大、作业人员多,有些煤矿受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煤矿环境、装备、管理和人员素质远没有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意义重大。各有关市(州)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从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对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抽查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所在地市(州)政府监管;各公司所属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市(州)政府监管。辽矿集团所属金宝屯煤矿由辽源市政府监管。市(州)政府不再将省属煤矿企业进一步下放到县(市)监管。
(三)市(州)政府对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