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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冀建市〔2009〕8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并定期汇总上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冀备案条件,按照《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规定的条件办理。

  二、备案证书由各地参照省备案证书样式自行印制,备案证书应当由承办人员签字,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发放,备案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在本局行政网上公布。

  三、定期汇总上报。各地每季首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季度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中标企业名单(总包、专业、劳务)、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企业法人、进冀负责人、建造师、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等。

  四、请各地于3月3日前,将负责承办进出省施工队伍管理同志的姓名、联络方式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87805207(传真)。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备案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____市或扩权县(市)进冀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中标企业名称

 

项目规模(面积、投资额)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电话)

进冀负责人(电话)

注册建造师持(总监理或代理负责人)

施工员

质监员

安全员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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