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相关问题的意见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12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不断增加,特别是加油站外部安全距离不足事故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加油站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技术中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标准),对我省推广使用阻隔防爆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4、0、2、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站”的要求,采用阻隔防爆技术不能降低加油(气)站的等级标准。
二、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4、0、4;4、0、5;4、0、6;4、0、7项中规定,“加油站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加气站架空通信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不能降低火灾对线路的安全威胁,也不能消除线路对设备设施的安全威胁。因此,不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解决线路跨越事故隐患。
三、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加油站时,不强制对柴油储罐进行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因为我国车用柴油根据牌号不同,闪点(闭口)定为不低于45度和55度,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火灾危险性0号柴油为丙类。同时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也不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四、当加油加气合建站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时,应对合建站的汽油储存罐和液化石油气储汽罐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因为,液化石油气的闪点小于28度,爆炸下限小于10%,这种气体危险程度高,由于我省加气站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可联合消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排查治理隐患。
五、阻隔防爆技术验收问题。这项技术在我国应用时间不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的质监部门暂无技术支撑能力完成验收工作,经研究暂由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技术中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标准)进行验收,并出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