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总部发[2009]3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商业银行:
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我总部制定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跨部门试点工作组。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及时总结分析试点情况并向总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试点企业
第三条 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第四条 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