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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9]160号 2009年6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自上而下对行政审批进行了6次清理,有力地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区、各部门仍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审批与监管脱节、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审批项目依然过多等问题,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为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步伐,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在巩固现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的相关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作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要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抓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根据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情况,妥善调整、处理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服从大局、合理划分、责权统一、避免交叉”的原则和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有关部门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切实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
  (二)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是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违法违规审批,是否存在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是否存在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审批事项,以及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已顺利交接,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已取消和调整,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已实现了规范化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衔接及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反弹以及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三是要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和审批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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