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矿山。
7.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五、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4.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7月-8月):以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为工作重点。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关闭企业名单,于7月底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二阶段(9月-10月):以实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确定为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矿山,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依法实施整顿和关闭。
第三阶段(11月-12月):以验收和巩固整顿关闭成果为工作重点。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对列为关闭对象的矿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验收的工作程序予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