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省公安厅:负责对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省工商局:负责对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省监察厅:负责对整顿关闭过程的执法工作进行监察。
8.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负责对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重点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整顿后要达到以下规模: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5/5万吨/年、钼3万吨/年、镍3万吨/年、铜3万吨/年、铅3万吨/年、锌3万吨/年、钨5万吨/年、锑3万吨/年、金(岩金)3万吨/年、硫铁矿5万吨/年、硼5万吨/年、石灰岩(水泥用/其他)30/20万吨/年、石膏5万吨/年、石墨(晶质/隐晶质)0.3/5万吨/年、膨润土3万吨/年、萤石3万吨/年、重晶石3万吨/年、滑石3万吨/年、云母2万吨/年、水泥用石英砂1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5万吨/年、砖瓦用粘土6万吨/年、建筑用石材10万立方米/年。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今年内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下游有河道、饮用水源取水口、居民集中区、危险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等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