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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康复前期对戒毒人员实施系统性集中教育,主要应开展人生观、禁毒法规、所规队纪、吸毒危害、毒品亚文化剖析等常规教育和戒毒方法、认知、情感等戒毒专题教育,同时开展心理矫治,使戒毒人员认识吸毒危害,改变认知态度,恢复常态情感,树立戒毒决心。
  康复后期对戒毒人员实施持续渗透式教育,主要应开展法律法规、传统美德、生活观念、职业技能等常规教育和认知、情感、需求、危机应对等戒毒专题教育,同时开展心理矫治,使戒毒人员改善社会认知,树立守法意识,改变生活态度。
  巩固适应期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化巩固教育,主要开展守法意识、复吸警示、降低危害、危机应对、健康生活方式等教育,使戒毒人员强化戒毒动机,掌握谋生手段,增强适应能力。
  第七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戒毒文化建设。倡导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批判毒品亚文化观念,建立以戒毒信条为核心的戒毒文化,营造平等、关爱、非歧视、诚信、自尊、上进的戒毒氛围。
  第七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文化等常规教育,提高戒毒人员的道德水平、法制观念、文化素养。
  应当引进实施认知、需求、情感、降低危害、危机应对等新型教育,有效改善戒毒人员在认知、需求、情感方面的不良状况。
  第七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创新教育方式,采取共同教育与个别教育、所内教育与社会帮教、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形式,推广互动式、参与式、个性化教育方式,引入同伴教育、传媒教学等新型教育方式。
  第七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人员心理测试诊断。
  (一)根据吸毒成瘾者心理行为特征,选用多维度的心理行为测试工具,对处于各阶段的戒毒人员进行量化测试;
  (二)根据戒毒人员的吸毒经历、心理测试结果、心理行为表现状况,分析吸毒原因和存在的主要心理行为问题及程度;
  (三)根据测试、分析结果,作出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况诊断,为后续心理矫治工作及心理矫治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第七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引入推广认知疗法、脱敏疗法、替代疗法、家庭疗法、厌恶疗法、生活技能训练等新型心理行为治疗方法,改变戒毒人员异常心理行为。
  第七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推进戒毒教育社会化,开展抗复吸技巧训练及社会环境适应性训练,开展社会帮教活动,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戒毒专家、戒毒成功人士来所举行专题报告,增强戒毒人员拒毒意志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回归社会作准备。
  第七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根据戒毒人员特点和社会需求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采取多种方式与职业技能教育机构、社会院校联合办学,并对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戒毒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落实教育矫治措施。组织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情况记录、课堂纪律考评和学习内容考试。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心理测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记录,妥善收集、整理、保管心理矫治原始资料,严格保守个人信息秘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学习情况考核与心理康复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估范畴,作为戒毒效果评价指标。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八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戒毒人员生活卫生工作,保障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健康权益。
  第八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抓好戒毒人员的日常起居管理,制定作息制度,实行定置管理,规范起居行为,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组织好早操、晨会、晚讲评活动,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推行内务单元化与行为群控式管理,避免戒毒人员误用他人生活用具,防止发生高危行为。
  第八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抓好戒毒人员伙食管理,把好食品采购加工关,落实伙食实物量标准(详见附件),合理制定食谱,提高伙食质量,抓好饮食卫生,确保饮食安全。
  第八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医疗能力建设,完善医疗设施,健全医疗制度,规范医疗管理,提高医疗水平。
  第八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抓好季节性防疫,及时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严防传染病流行。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将所内卫生防疫纳入社会公共卫生防疫规划,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八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依法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法规宣传教育,反对和避免歧视,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戒毒人员艾滋病全员检测,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实行集中管理,对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者给予抗艾滋病毒治疗,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无治疗条件的严重艾滋病病人转送社会医院诊疗救治,符合条件者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或建议变更戒毒措施。
  第八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有严重残疾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具体病情实施必要隔离治疗措施,对所内无治疗条件的严重危急病人转送社会医院诊疗救治,符合条件的严重病人可以办理所外就医。

第七章 生产劳动

  第八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是促进戒毒人员转变思想、矫治恶习、康复身心、学习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实践活动,具有康复矫治和技能培训功能,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必需矫治手段。
  第八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劳动报酬应当按月发放给戒毒人员,计入戒毒人员个人账户。
  第九十条 生产劳动包括所内劳务、联合企业生产和所外企业过渡就业(试工、试农、试商)等方式。
  第九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体能特点和戒毒矫治工作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一)开展劳动观念教育,端正劳动态度;
  (二)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
  (三)引进安全环保、便于管理、效益较好、有利就业的生产项目;
  (四)采取渐进方式安排劳动时间和工作量,让戒毒人员逐步适应正常强度的劳动;
  (五)将劳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九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保证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第八章 考核奖惩与评估

第一节 考核奖惩

  第九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针对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特征、围绕促进心理康复、纠正行为偏差开展考核奖惩工作,实行以心理行为改善程度为主要考核内容的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等级处遇管理。
  考核奖惩结果应当作为适应性训练和综合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九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等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入所时间、脱毒治疗、心理顺应、行为规范、责任能力、相关认知等,同时结合常规月考核进行综合考评。
  根据考核得分具体分为:初始级(一级)、过渡级(二级)、普通级(三级)、稳定级(四级)、成熟级(五级)。
  第九十五条 戒毒人员考核应当采用工具评估、自我评价、小组评议、公开评审相结合的量化评估方式,分阶段进行。
  对急性脱毒期戒毒人员,入所时确定等级(一级),结束时进行考评;对康复前期戒毒人员,期末进行考评;对康复后期戒毒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巩固适应期戒毒人员,回归前2月内进行考评。
  第九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确定戒毒人员考核等级,依据考核等级确定相应处遇,实行不同宽严度的管理。
  考核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实行全封闭管理;考核等级为三至四级的,实行半开放式管理;考核等级为四至五级的,结合适应性训练推行开放式管理。
  戒毒人员等级考核的晋(降)级按以下方式进行:无过错按期依照考核分值,逐级递升;获奖励加分,达到相应分值,提前晋级;有过错被惩处罚分,按考核减少分值,逐级递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直接降至一级,重新启动考核。
  第九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等级考核结果和现实表现优劣进行奖惩。(现实表现奖惩条件详见考核奖惩制度)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提前晋级及物资奖励。
  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
  根据考核结果,可提前或延期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第九十八条 奖惩由大队根据奖惩条件和事实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审批表,经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奖惩决定应当向戒毒人员宣布并公示,经本人签名后存入戒毒矫治档案;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第二节 评估

  第九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和生理心理状态、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和操守状态及戒毒工作实施情况和整体戒毒效果。具体包括戒毒人员诊断考评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果评估两个方面。
  戒毒人员诊断考评包括入所诊断、等级考评、诊断评估三个项目。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果评估包括戒毒人员个体戒毒效果评估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整体戒毒效果评估两个项目。
  第一百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和指标实施评估:
  (一)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采取医学检测、体能测试及问卷自评等方式进行,以体重、体能、稽延症状、生理功能、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二)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态考核评估,采取多维度心理行为测试量表测试方式进行,以常规考核评估、心理量表测试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三)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考核评估,采取自我评价、日常考评、测试工具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考核及量表测试结果为评价指标;
  (四)戒毒工作实施情况采取定期检查、目标考核、单位自查等方式进行,以实施率、覆盖率、完成率为评价指标;
  (五)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操守情况跟踪考核,采取抽样跟踪调查方式进行,以社会生活质量指数、操守率为评价指标;
  (六)戒毒效果评估采取多方面量化指标综合评价方式进行,以“戒毒综合成效指数”为评价指标。
  第一百零一条 戒毒人员诊断考评按以下规定实施:
  入所诊断在入所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医务人员与心理咨询师联合实施,以生理功能状况检测、接谈调查和问卷测试结果为依据,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
  等级考评由管理科和大队在规定时间组织实施,按等级考核规定的内容、程序、要求进行。
  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以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行为状态、现实表现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按规定内容、程序综合进行,通常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左右至离所前30日内实施。提前或延期评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果评估应当按以下规定实施: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以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操守率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按规定内容、程序整合进行,分别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半年、1年、2年、3年时各进行一次。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由省戒毒管理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以戒毒工作实施情况、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操守率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按规定内容、程序、时间进行。

第三节 考核评估结果应用

  第一百零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结果的应用:
  入所诊断结果作为指导戒毒医疗和康复矫治方案制定与实施的参考依据。
  等级考评结果作为戒毒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依据,作为综合诊断评估依据之一。
  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戒毒人员提前、按期、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的参考依据。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结果用于评价戒毒回归人员个体戒毒康复状况及远期效果,反馈指导戒毒回归人员后续康复。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结果用于综合评价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实施情况及远期戒毒康复效果,反馈指导戒毒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及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等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建议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填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呈报表》、《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呈报表》,报公安机关委托的省戒毒管理局审批。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1年。
  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填报《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继续给予社区康复呈报表》,报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的期限为1-3年。

第九章 矫治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矫治档案。戒毒人员矫治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收治法律文书;基本情况记录;入所诊断记录;戒毒医疗记录;康复教育记录;心理矫治记录;考核奖惩记录;诊断评估记录。
  戒毒人员矫治档案应当制定统一的拆装式档案。
  第一百零六条 戒毒人员矫治档案自戒毒人员入所时建立,伴随戒毒流程转移,档案材料要求记录真实、描述准确、用语规范,各阶段管理工作人员及戒毒人员均须签字。
  戒毒人员出所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保管查阅登记制度。

第十章 强制隔离戒毒解除

  第一百零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人员,应当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为强制隔离戒毒终止,应同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一百零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自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合并执行;
  (三)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探视(含路途时间),均计算为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四)戒毒人员擅自离所或所外就医、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一百零九条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向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一百一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签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原决定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对需要继续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30日向市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经批准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的,向戒毒人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戒毒康复所转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批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发还代管财物,结清账目。

第十一章 后续照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抓好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成立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添置设备,保证经费,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采用联合跟踪帮教、问题人员求助承接、与戒毒康复接轨、向社区康复拓展等方式,协助家庭社区做好跟踪、监测、帮教、照管工作,促进戒毒回归人员顺利再社会化。
  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社区联合建立社区戒毒工作指导站,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及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与家庭、社区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客观、量化、适时的原则,保证质量,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戒毒客观规律,采用科学考评方法,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诊断评估、结果应用的客观准确。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设施

  第四条 省戒毒管理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医院(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专业人员可聘请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代表及戒毒专家或社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心理测试软件、专用电脑等考核评估设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

第一节 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考核评估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行为、现实表现、生活质量、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综合监测评估,分为基础考核和专项评估两个方面。
  第七条 基础考核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行为状态、现实表现情况、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等,每项内容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
  (一)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考核包括戒毒人员的体重、体能、稽延症状、生理功能、尿液毒品检测等生理脱毒和身体恢复状况等内容,以体重、体能、生理功能、稽延症状、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分表》见附表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测验项目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二)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态考核包括戒毒人员成瘾程度、渴求、焦虑、抑郁、自尊、认知态度、生活质量、人际关系、适应能力及对吸毒诱因耐受强度等多维度心理状况的考核,以常规考核评估、心理量表测试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测试评分表》见附表三
  《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见附表四
  (三)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考评包括戒毒人员遵从戒治、接受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劳动康复、行为养成等内容,以戒毒人员自评、他评、管教民警评定及测试工具测量结果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月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五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标准表》见附表六
  (四)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考评包括戒毒回归人员就业情况、家庭关系、夫妻生活、社会适应状况、有无违法犯罪及操守情况等内容,以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指数、操守值为评价指标。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指数由就业状况、家庭关系、婚姻生活、社会适应、违法犯罪等情况的考核结果综合构成。
  戒毒回归人员操守值是对戒毒人员出所后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操守状况的监测认定,重点是半年、一年、三年操守。以一年操守为近期评价指标,三年操守为远期评价指标。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跟踪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七
  《戒毒回归人员操守情况跟踪监测评分表》见附表八
  第八条 专项评估包括入所诊断、等级考评、诊断评估及个体戒毒效果评估四个项目,以相应的基础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指标。
  (一)入所诊断是针对新入所戒毒人员成瘾程度、生理状况、心理异常维度进行的诊断评估。
  入所诊断以生理功能状况检测、心理测试结果为考核评价指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九
  (二)等级考评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戒毒矫治、身心康复、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的等级考核评估。
  等级考评以入所时间、脱毒治疗、心理顺应、行为规范、责任能力、相关认知等内容的考评结果和月考核结果为评价指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记录表》见附表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记分标准表》见附表十一
  (三)诊断评估是针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至戒毒期满前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改变、认知改善、生活质量、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定期综合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以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行为状态、现实表现情况检测评定结果及奖惩结果为评价指标,重点以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方式、认知态度、生活质量改善程度为评价指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见附表十二
  (四)个体戒毒效果评估是针对戒毒人员所内生理、心理、现实表现等戒毒康复情况,回归后的就业状况、家庭关系、夫妻生活、社会适应、有无违法犯罪及保持操守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估和跟踪评估。具体分为个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和个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以所内戒毒人员考核评估结果、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跟踪评估结果为评价指标,最终形成“个体戒毒成效指数”,具体分为“个体所内戒毒成效指数”和“个体持续戒毒成效指数”。
  “个体所内戒毒成效指数”由戒毒人员生理功能改善率考评得分、心理行为改善率考评得分、在所现实表现改善率考评得分按规定比率叠加形成。
  “个体持续戒毒成效指数”由戒毒人员生理功能改善率考评得分、心理行为改善率考评得分、回归后生活质量考评得分、操守状况考评得分按规定比率叠加形成。
  《强制隔离戒毒个体戒毒效果评估表》见附表十三

第二节 考核评估实施

  第九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和大队(中心)负责基础考核工作,不同实施主体按规定时间组织专项评估。
  第十条 入所诊断在入所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医务人员与心理咨询师联合实施。
  第十一条 等级考评由管理科和大队按下列规定时间组织实施:急性脱毒期考核评估在入所后25-30天期间实施;康复前期考核评估在入所第2个月月末实施;康复后期考核评估在入所后8-22个月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回归适应期考核评估在期满回归前30日实施。
  第十二条 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戒毒人员入所1年左右根据现实表现考核结果组织实施,离所前30日进行出所综合诊断评估。
  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
  第十三条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个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在戒毒人员出所前30日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2年、3年时进行;“个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分别在回归社会后半年、1年、2年、3年各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对戒毒人员的考核自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之日起实施,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表现纳入本规定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人员确定、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结果认定的步骤实施。基础考核对象为所有戒毒人员,跟踪评估对象为戒毒回归人员总数的30%,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具体对象。
  第十六条 基础考核应当针对不同阶段、对象及目的,选择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测评工具进行。
  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估,采用医学检测、体能测试及问卷自评的方式进行;
  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态考核评估,采用多维度心理行为测试量表--《吸毒人员健康状况评定量表》或配合《SLC-90》、《EPQ》,对戒毒人员进行测试;
  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考核评估,采取自我评价、日常考评、量表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跟踪考核、操守率跟踪监测,采取抽样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确认跟踪监测检验结果,为使结果客观准确、便于操作,统一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多方面信息一致表明操守者,认定为操守;
  ②多方面信息一致表明复吸者,认定为复吸;
  ③多方面信息不一致,无曾复吸证据者,以当前毒品检测结果为依据,阳性者认定为复吸,阴性者认定为操守;
  ④多方面信息不一致,有曾复吸或正在复吸的确凿证据、本人否认吸毒者,以当前毒品检测结果结合有关信息认定,阳性者认定为复吸,阴性者从最后脱毒日起,重新计算操守时间;
  ⑤两次跟踪监测检验均找不到对象的,认定为失访。

第三节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入所诊断结果作为戒毒医疗和康复矫治的参考依据,用于指导戒毒医疗和康复矫治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 等级考评结果作为戒毒人员等级评定依据和综合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戒毒人员提前、按期、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的参考依据。
  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为:综合诊断评估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提前10-12个月、得分87-89分的提前7-9个月、得分84-86分的提前4-6个月、得分81-83分的提前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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