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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综治办要积极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以及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照核定编制有计划地考试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等,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卫生部门要将矫正对象纳入城镇农村医保范围,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
  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区矫正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学习、工作所必须的帮助:
  (三)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专门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专门执法人员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力量,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
  专门执法人员是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公安民警和派驻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具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工作。社会工作者是指经政府公开招聘、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归社会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日常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教育帮助工作的人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事例,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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