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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由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批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安排部署并指导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并协调、督办和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开展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各市、县(区)、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综治委协调,司法所牵头,综治办、派出所、基层法庭、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确保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落实;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核实假释罪犯的居住地址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教育矫治工作。劳教管理机关应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去向不明的,上报县级公安机关组织追查;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所)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所)执行;解决户口被注销、暂时无法落户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问题,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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