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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任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漏管、脱逃,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矫正。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实施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确保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工作步骤
  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实际,决定以银川市和吴忠市为重点,分层次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一)准备阶段(2009年1-5月)。摸清全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人员的底数,选定矫正对象;拟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警察选派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警察管理办法(试行)》;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启动运行(2009年6-7月)。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着力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市、县(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选派社区矫正警察进驻社区,协助各县(区)司法局、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规范工作(2009年8-12月)。根据司法部最新规定和具体业务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市、县 (区)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建立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账。
  (四)总结提高(2010年1-3月)。收集汇总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矫正质量。
  六、组织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审判、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作配合,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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