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09]63号 2009年6月1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落实“首要标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断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宁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必须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积极稳妥原则。必须结合实际,整合系统资源,挖掘内部潜力,具备条件的先启动运行、重点突破,后逐步规范、全面推进。
(三)密切配合原则。必须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四)公开监督原则。必须坚持依法、透明、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我区将符合上述条件的5种罪犯中“无社会风险,有矫正条件”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
“三无”(无固定住处、无亲友帮助、无就业条件)、“三假”(假身份、假户口、假地址)和未掌控(下落不明、见档不见人、有人无档)人员,不列入社区矫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