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上述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因检测、返修或者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民用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五年的,从其约定。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订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分步实施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