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林权制度改革中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湘人口发[2009]33号)
永州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林权制度改革中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请示》(永人口〔2009〕5号)已收悉。请示称:针对目前全省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江华县向你委提出了“独生子女是否享受双份”的问题。你委认为:林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收益,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优惠政策。但由于《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涉及林地和责任田土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具体规定,你委担心把握不准,故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我委认为:你委的判断是正确的,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对独生子女家庭也应增加一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