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湘人口发[2009]23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1999年8月13日我委印发了《关于〈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复函》(湘计生政函〔1999〕4号),该复函对执行当时《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规定时,如何认定同胞兄弟没有“生育能力”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以来,
《条例》经过两次修改,原
《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修改为《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对于如何认定要求生育者一方的兄弟姐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现规定如下:
一、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2.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等不孕不育症,无法医治的。
3.因严重疾病、残疾等原因40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但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些列情形之一,方可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兄弟姐妹或者其配偶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无法医治,或者患有其他不孕不育症医治5年以上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