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认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如培育期间不再符合培育条件,市金融办按规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培育对象资格,并抄报有关单位,终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被取消培育对象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请,但企业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如国家调整创业板上市准入条件,我市培育对象认定条件将做相应调整。
  三、指导服务
  通过上门走访调研、集中培训辅导、组织考察交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联系有关部门等形式,做好对培育对象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对处于培育前期(从认定为培育对象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了解上市政策、确立商业模式、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理清上市思路、制订上市计划。
  (二)对处于培育中期(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上市辅导验收结束)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引进创业投资、联络中介机构、确定募投项目、规范内部治理及拟订具体上市方案。
  (三)对处于培育后期(从上报发行申请材料到发审结束)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做好申报材料的呈报及反馈意见的回复,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尽快出具相关文件。
  四、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的文创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可享受杭政〔2007〕7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其中,自认定为培育对象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成功实现上市的文创企业,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市与区、县(市)关于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按照杭政〔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可享受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及各项补助资金。
  (三)优先推荐参加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的认定,以及市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风云人物评选等活动。
  (四)对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权方式投资培育对象的,视同投资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股改期结束并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已向证监会上报发行申请材料的企业,由市文创办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支持,具体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