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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精神,支持我市文创企业做强做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在国内创业板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的
  引导我市文创企业把握发展机遇,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实现智力与资本的结合。对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文创企业,实行申报认定和培育,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以实现尽快上市目标。
  二、培育对象的认定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为国内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的文创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主营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艺术品、教育培训、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文创类业务;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2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依据)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3.企业在细分行业中位居前列,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杭州市。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填报《杭州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申请表》,经所在地区、县(市)金融(上市)办确认后报市金融办。市属各文创企业可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国有控股的文创企业在申报前需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审核确认。市金融办接到申请后,会同市文创办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征求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的文创企业,由市金融办发文确认。
  3.对未确认为培育对象但基本符合培育对象条件的文创企业,纳入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并由市金融办发函告知。
  (三)动态管理。
  1.认定为创业板培育对象的企业,如培育期间申请转到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可调整为我市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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