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14日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勘查行为,提高找矿效率,实现加快勘查、有序开发的目标,决定对全省地质勘查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全面开展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省地质勘查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周期过长、投入不足、倒买倒卖探矿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市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使我省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组织领导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分管秘书长协助抓好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软环境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和省煤田地质局为参加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国土资源厅在厅机关内部设立清理办公室。各市 (州)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清理办公室。
三、清理原则
依法行政,维护全省地质勘查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地开展好清理工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省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保障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合理界定勘查周期和项目范围,科学设置探矿权。
四、清理内容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 〔2000〕309号)等规定,本次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