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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一些市政府价格部门采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通过报刊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对于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引导消费、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价格环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消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价格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又可以使政府及其部门更好地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是当前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政府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
  二、认真组织开展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
  (一)突出民生主题,科学确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范围。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品种首先要选择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食品、副食品和主要日用消费品、常用药品等。各地要在对当地市场进行周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居民的消费习惯和不同时期的消费热点,认真确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品种,公布群众需要的价格信息。随着工作深入,监测公布的品种可逐步扩展到应季性和已形成消费热点的居民消费品。各地要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经营规模、影响程度较大的商场、超市及连锁经营商店作为民生价格信息的监测点。设区市监测公布的范围可从市区本级逐步扩大到所辖县(市、区)。
  (二)因地制宜,多渠道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各地要选择本地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报刊,以及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定期发布民生价格信息,也可以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利用社区电子信息平台等载体公布。价格变动频繁的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可实行每周发布制;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实行半月或按月发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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