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日常监管。依法加强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企业用能情况,建立舆论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高耗能设备淘汰情况的检查,并对产品能效限额和设备用能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审核办法,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防止死灰复燃。做好国债项目督察工作,对2006至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化进程。督促各县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墙改办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全市“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落实成效考评。全面落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统一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的计算、考核标准,认真总结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推广成功做法。将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在建立循环经济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公布先进试点单位名单。
四、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做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工作。年内组织召开合同能源管理现场会、发展循环经济现场会和建筑节能现场会。引导各级各类循环经济、节能、清洁生产等技术、信息服务机构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导向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积极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开发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零排放”技术,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时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和国内外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积极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以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废”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支持引导企业进行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开发,生产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结合项目工作,引导企业积极研究开发符合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的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实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协同宣传部门,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深化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夯实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为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