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