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体育设施设计既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又要考虑当地实际,兼顾社会长远发展。建设方案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城乡规划、体育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本着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进行设计,要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五)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涉及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征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部门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减少用地指标。如有违反,其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建设工程不得验收和投入使用。
(六)加快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争取“十一五”期间全省12%的行政村完成体育设施建设,使我省农村体育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众的功能。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要加大对公众开放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场馆利用率,使之惠及百姓,服务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二)因城乡建设发展和城乡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和体育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市州或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具体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予以免费或优惠开放。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同级体育、财政、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不得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而抵减其正常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