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2号 HNPR— 2009— 0103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功能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义
公共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求,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全民、覆盖全省,功能配套、项目齐全,便民惠民、充分利用”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的体育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有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训练房的建设目标;建制镇、乡集镇要逐步建成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能提供篮球、乒乓球等基本体育健身服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内部体育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齐建共管的新格局。
(三)各地应当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规定确定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独立的公共体育中心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社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统一安排。要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切实保障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用地。省国土资源、建设、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全省镇、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和规划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方便群众就近参加体育活动要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体育用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和城乡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坚持“先调整、后执行”的原则,在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并不得少于原有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