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利用年限为50年。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利用年限从开发利用权取得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利用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但应在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免费补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开发利用权。已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项目,需要改变开发利用权主体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利用权的,当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际使用人需要变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并重新核定利用年限。禁止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招标或拍卖所得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管理,有效调配水能资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满足防汛抗旱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需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数据,服从防汛抗旱统一指挥,保证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汛期前必须按照要求制订汛期控制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水库的防洪调度及旱期水资源调度,按工程等级及影响范围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凡违反《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五、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移民、林业等方面,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履行管理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法人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程规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