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管理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对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立足于水生态平衡的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开发、持续利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确保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

  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水能资源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确保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依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

  三、严格程序,持续利用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开发利用除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总装机5000千瓦(湘西地区10000千瓦)以上的招标、拍卖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至5000千瓦(湘西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从其规定。招标或拍卖的底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