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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针。为加强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健全了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协助的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了暂住登记,《居住证》、出租房屋登记备案三项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协调)工作机制,落实以房管人工作措施,成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暂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及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共建共享。建设(房屋管理)部门要抓紧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制订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在2009年内全面开展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将基层计生工作资源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登记、采集、录入等基础性服务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税费的收缴工作,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代征出租房屋税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街道、乡镇要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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