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制定居委会换届选举方案。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换届选举的经验和教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对矛盾较多、群众上访较多的社区和撤村设立居委会的社区,要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实行直接选举或实行间接选举,由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要从基层实际出发,积极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力争实现直接选举覆盖面达到50%以上。凡农村村委会改设居委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间接选举。
四、加大对“难点”社区的分类指导。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区等“难点”社区的选举。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难点”社区,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无故拖延选举、不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居民会议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选举观察员制度、司法公证等监督力量引入居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经费保障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在选举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尤其是基层换届选举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坚持居委会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候选人居住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参选的社区一致。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引导居民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力突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努力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