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及时发布公开本市公共卫生有关数据和信息。进一步完善“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服务功能,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医疗卫生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卫生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逐步形成有效运行机制。
在原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个受理点的基础上,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设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上海市卫生局名义公开部分市卫生局授权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强化卫生系统网站建设
(六)加强卫生系统网站建设
原则上,区(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自有网站。二级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如不具备建立网站条件的,可以通过区(县)卫生局网站公开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应设立信息公开栏目,作为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的重要平台,信息公开栏目由市卫生局制定统一建设标准。“上海卫生信息网”作为“中国上海”子网站,将链接全市卫生系统各有关机构网站。
(七)完善网上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
进一步整合与公众、企业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提供集中查询。结合上海市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完善,“上海卫生信息网”将设立医疗卫生设施地图,通过地图形象化的提供办事、服务各类信息。不断完善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其它卫生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的查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查询,落实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建立执业护士信息查询功能。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牵头管理部门,安排信息公开专(兼)职人员。原则上,行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
(九)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卫生局各处室要加强对本条线的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和指导,并制定本条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考核内容。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程序,切实把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指导
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并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附件: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分工一览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分工一览表
序号 | 工作项目 | 工作内容 | 责任部门 | 协同部门 |
1 | 清理卫生行政职权 | 编制职权目录 | 法规处 | 各相关职能处室 |
2 | 绘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流程图 | 明确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力、投诉举报等 | 法规处 | 卫监处、医政处、医管处、疾妇处、科教处、卫监所 |
3 | 行政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 实现审批环节信息全程透明、全程监督 | 法规处 | 卫监处、医政处、医管处、疾妇处、科教处、监察室、卫监所 |
4 | 完善网上办事 | 实现局机关与卫监所内网衔接 | 信息中心、卫监所 | 卫监处、法规处、医政处、医管处、疾妇处 |
提高“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 三大环节的网上办事质量 |
5 | 政策制定公开透明 | 建立健全网上征询、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征询民意的有效性程序和方式,重大政策制定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 局办公室 | 各职能处室 |
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实行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三同步” | 局办公室、宣传处 | 机关各处室 |
6 | 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 制定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形式,以及检查考核要求。 | 医管处、疾妇处、基层处 | 各相关处室和医疗机构 |
7 | 推进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 制定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 | 卫监处、疾妇处 | 相关卫生机构 |
8 |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网上信息公开栏目 | 制定统一建设标准 | 信息中心、局办公室 | 相关职能处室、医疗卫生机构 |
9 | 完善网上信息查询功能 | 设立本市医疗卫生设施地图 | 信息中心 | 规划财务处、卫监所 |
完善公共场所、饮用水等行政审批结果查询。完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查询,落实更新维护机制;建立执业护士信息查询功能。 | 卫监所 | 信息中心、医政处、卫监处 |
10 | 开展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 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每年至少1次 | 市、区卫生局信息公开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