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承担,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省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受理并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银监部门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打击。
试点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逐月向市州金融证券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各市州金融证券办负责按季度向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报送市州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属企业法人,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重大股权转让、股权质押、高管层变更等重大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185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从事信贷业务执行相关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
八、风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