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程序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先按照“市州推荐、省审批”的原则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1、筹建申请。试点县市区政府择优选择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后,由主发起人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发起人(出资人)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等。
主发起人报送的筹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先经试点县市区和市州政府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符合筹建条件的,准予筹建。
2、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后,主发起人应尽快开展申请验资、召开股东大会、起草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选择高管层和申请开业等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发起人向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提出开业申请并报送经市、县两级政府审查同意的相关材料。报送材料除包括筹建申请阶段材料外,还应包括: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基本情况与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其中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受理相关材料后,组织进行开业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挂牌营业。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凭批复原件分别到所在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和向所属公安机关、财政部门、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等工作,实现挂牌营业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现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须在期限日满前15日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六、资金运用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限办理发放小额贷款及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财务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利率政策及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