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明确具体部门担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2、选择合适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一般不得超过2个,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确定。
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的企业法人,且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经市州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县市区可选择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3、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满一年后经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
4、股权结构设置合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一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股东出资,须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
5、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须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或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法转让股份或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或转移出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6、实行任职资格审查。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