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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4号 HNPR— 2009— 0103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领域及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严格准入、规范运作,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在各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坚持规范运作和从严把关、从严审批;省、市、县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在符合条件的市州首批选择1— 2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长株潭地区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市区名额。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期间限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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