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联合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学研结合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国家或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台资企业研发的自主创新成果,可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指导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在湘台资企业纳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予以扶持。
15、调整优化结构。引导在湘台资企业抓住增值税改革机遇,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在湘台资企业以资本、技术、资源为纽带,开展对省内企业的兼并重组。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省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台资企业升级改造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园区建设
16、支持园区发展。积极推动湘潭九华台湾工业园升格为国家级台资工业园,加快长沙望城台资食品加工基地、益阳台湾工业园等台资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现有省级园区内设立台资产业园区,新规划的台资产业园区由所在地政府按“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
17、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完善台商产业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台商产业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台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
八、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18、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取消和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规定了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执行;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强行向台资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台资企业实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央和省里统一布置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台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从2009年5月份开始,缓交半年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工会经费、防洪保安基金等,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台资困难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半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19、加强协调服务。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责任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积极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开辟中国(湖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开展“台资企业服务年”活动,了解掌握台资企业发展瓶颈,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