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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09]28号 HNPR— 2009— 0003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扶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对于深化湘台经贸合作,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惠台政策,帮助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经贸合作与交流
  1、拓宽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台资进入我省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领域。
  2、加强投资引导。鼓励和引导台资重点投向装备制造、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并向省级以上园区及台湾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台资企业依法参与省属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促进双向投资。鼓励台资企业来湘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湘台资企业到境外参展享受省内企业同样政策。支持省内信誉好、有实力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台湾经济建设。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4、鼓励兴办农林渔牧业和居民服务业项目。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外,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林渔牧业和居民服务业的,直接持台胞证到工商部门登记,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其核准手续享受省内企业同等待遇,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鼓励台资企业利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技术设备,依托我省优势农产品,发展以精深加工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
  5、放宽人民币出资比例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台商投资者以下列方式出资的人民币,不受比例限制:以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需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批准);从已投资的企业中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再投资;其他来源合法的人民币资金等。
  三、保障项目用地
  6、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台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对台商投资创建工业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所需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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