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9]27号 HNPR— 2009— 0003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
(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
(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四)对下级复查复核机关已终结的重大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