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