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承担了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4.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纪检组长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处(室)编制为4名的配1名,5— 7名的配1正1副,8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
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
(二)部门离退休工作机构设置
党政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事业编制2007年已置换为行政编制,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将省政府部门原设立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改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少于4名的部门,不单独设立离退休工作机构,可在部门相关处室明确职责,其中编制为3名的可增配一名副处级领导职数负责该项工作。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计入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不能用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部门机关后勤管理机构设置
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省政府部门已设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暂予保留、统一规范,未设立的原则上暂不新设。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状。
(四)机关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参照以往机构改革做法,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五)行业管理机构深化改革问题
2000年机构改革后,省直保留了一批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和行政性公司,现实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