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州、县(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对已经试行财政体制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适时选择部分基本具备条件的开展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试点,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确保改革后不突破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在同一层级内,根据职能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按程序报批。2011年年底以前,通过自然减员和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国务院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国务院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2.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4名。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各部门业务处室应占处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处、室。正厅级、副厅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副处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