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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加快湖南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上下衔接。按照中央要求,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相应调整省政府有关机构和职能。
  2.坚持因地制宜。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
  3.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4.坚持积极稳妥。在保持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综合经济部门职能,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同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由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严格控制部门管理机构设置,该撤销合并的坚决撤销合并;确需设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再新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调整及设置情况如下:
  1.完善综合经济部门职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省财政厅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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