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措施
1、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职能和责任对等以及职能相对集中的原则,对相关部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职能进行适度调整,明确相关部门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避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政职能交叉重叠。
2、加大财税调节力度
各级政府把节能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把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财政适当向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治理项目倾斜,重视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效果,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实行以奖代补。
3、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指南,引导社会人才资源和资金进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技攻关领域,在科技重大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科技攻关予以重点扶持。
4、加大目标考核力度
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指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各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情况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提请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依据之一。
5、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并出台实施节能(民用建筑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6、加强资源环境审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资源环境审计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政策执行、项目建设、设施运营、资金使用、资源利用、行政效能和绩效等为审计重点,着力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
五、组织保障与职责分工
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重大决策,协调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的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负责定期协调全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省经委牵头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等机制;省环保局牵头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行业环保准入、环保专项治理、排污许可等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规划、集约用地市场供应调控和市场配置、矿产资源集约开发等机制;省建设厅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污水集中处理与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城市节水等机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两型”公共机构创建工作;省质监局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标准、计量、认证、生产许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等机制。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